中國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
中国政府は2026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を公布・施行した。本条例は、外国による不当な域外管轄措置が中国の主権、安全、発展利益、または中国公民・組織の合法権益を侵害する場合、中国政府が貿易、投資、外交、入国管理など多岐にわたる反制措置を講じる権限を持つことを明記している。これには、悪意ある実体リストの作成、資産凍結、取引制限、投資制限などが含まれる。本条例は、米国による中国企業への「二次制裁」に対抗する文脈で導入され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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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発表: 2026年4月13日 22:39
- 🔍 収集: 2026年4月13日 23:01(発表から22分後)
- 🤖 AI分析完了: 2026年4月13日 23:08(収集から6分後)
中央訊息
(中央社台北13日電)中國今天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明定外國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政府有權採取包括域外管轄的貿易、投資等多項反制措施。
美國對多家中國企業祭出域外管轄的經貿、科技「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禁止第三國企業與中企交易、提供技術。川習會預計5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登場,中方今天推出這項反制法律,預警意味濃厚。
新華社13日授權發布,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報導稱,「條例」旨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條例」共20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工作機制。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政府有權採取相應措施。明定「中國政府有權對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繫的行為實施域外管轄措施」。
二是建立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阻斷和反制制度。明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規定相關豁免制度;明定國家層面採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針對推動實施或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明定相關程序、採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針對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規定禁執令制度,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健全服務保障制度。明定任何組織、個人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公民、組織可依法起訴。省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指導服務;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協調作用,為會員提供與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有關服務。
「條例」第7條明定,中國政府可評估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確定風險等級,依法採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條例」第8條明定反制、限制措施,包括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取消或限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停留或居留資格;查封、扣押、凍結其在中國境內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限制中國境內組織、個人向其提供資料、個人資訊,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或限制其產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罰款及其他必要措施。(編輯:楊昇儒/陳妍君)1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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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3日電)中國今天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明定外國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政府有權採取包括域外管轄的貿易、投資等多項反制措施。
美國對多家中國企業祭出域外管轄的經貿、科技「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禁止第三國企業與中企交易、提供技術。川習會預計5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登場,中方今天推出這項反制法律,預警意味濃厚。
新華社13日授權發布,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報導稱,「條例」旨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條例」共20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工作機制。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政府有權採取相應措施。明定「中國政府有權對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繫的行為實施域外管轄措施」。
二是建立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阻斷和反制制度。明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規定相關豁免制度;明定國家層面採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針對推動實施或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明定相關程序、採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針對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規定禁執令制度,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健全服務保障制度。明定任何組織、個人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者,中國公民、組織可依法起訴。省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指導服務;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協調作用,為會員提供與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有關服務。
「條例」第7條明定,中國政府可評估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確定風險等級,依法採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條例」第8條明定反制、限制措施,包括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取消或限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停留或居留資格;查封、扣押、凍結其在中國境內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限制中國境內組織、個人向其提供資料、個人資訊,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或限制其產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罰款及其他必要措施。(編輯:楊昇儒/陳妍君)1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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