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豐采520建案天坑事件,是近年受矚目的公共安全事件之一。道路多次坍塌、車輛掉落天坑,社會要求徹查究責,理所當然。然而,究責不等於獵巫,公共安全事件也不能直接推論為地方首長涉犯圖利。新竹地方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不僅為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畫下階段性句點,也再次提醒社會,在法治國家,司法判斷終究必須建立在證據,而非情緒之上。 首先,刑事審判不能被輿論牽著走。 檢方起訴新竹県長楊文科時,以圖利罪求處十年重刑,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在案件審理期間,各種評論、揣測與政治攻防不斷,甚至有人早已替法院作出判決,形成未審先判的氛圍。然而,法院經過一年多公開審理、調查證據後,最終並未採納檢方對楊文科圖利罪的主張,判決其無罪。 這再次說明,司法存在的價值,不是在回應輿論期待,而是在依法認定事實、依證據作出裁判。如果法院只是順應社會情緒,法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其次,行政裁量與圖利犯罪之間,必須劃出清楚界線。 法院判決並未否定天坑事件造成的公共安全問題,也沒有讓相關責任人全身而退。建商因違反建築術成規及違法復工遭判刑,部分公務員也因個別行為須負法律責任。 但就楊文科的部分,法院認定其歷次復工決策均有專業審查及行政程序作為依據,不足以認定構成圖利犯罪。這正凸顯法律責任應依個別事實與證據判斷,而不是因為發生重大事故,就以結果反推所有決策者都涉及犯罪。將行政責任、政治責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不僅違背法治精神,也容易讓圖利罪淪為政治攻防的工具。 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對公務體系可能帶來的寒蟬效應。 近年來,從都市更新、捷運建設到大型公共工程,只要發生重大爭議,地方首長與承辦公務員往往率先面臨司法追訴與輿論審判。長此以往,勢必使公務員在行政裁量時更加保守,甚至抱持「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公共建設本來就伴隨風險,行政機關必須在公共安全、專業判斷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如果任何行政決策都有可能被無限上綱為圖利犯罪,最後受影響的,不只是公務體系的士氣,更是整體行政效率與地方發展。 楊文科案一審判決並非終局,後續仍有司法救濟程序,應尊重檢辯依法行使各自權利。但這起案件已帶給社會一個重要啟示:司法不能被政治氛圍左右,更不能讓輿論取代證據。法治的可貴,在於任何人都不應因政治立場或社會情緒而被預設有罪;依法行政的公務員,也不應因刑事風險無限擴張而裹足不前。 唯有讓司法回歸證據、讓行政回歸專業、讓政治回歸民主監督,台灣的法治才能真正站穩腳步,而不是讓「圖利」成為政治獵巫的萬靈丹。 *作者為退休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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