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15年6月23日 發言日期:115年6月22日 發言時間:16時07分52秒 公司代號:2496 公司名稱:卓越 主旨:公告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15年6月22日

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4. 事實發生日:115年6月22日

5.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 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與律師研議後決定。

9.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群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年6月22日 / 1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