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涉偷拍案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受害女子質疑官方官官相護並聲請再議

Key facts

  • 高雄警涉偷拍案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受害女子質疑官方官官相護並聲請再議
  • 一名女性報案人指控高雄凃姓員警,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非法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然而此案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與該員警其他六件已起訴的案件形成對比。該名女性今日在時代力量黨主席陪同下出面,指控警方未第一時間扣押證物手機,形同官官相護、助其滅證,並已委由律師聲請再議。
  • Source: 中央社 CNA
  • Date: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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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性報案人指控高雄凃姓員警,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非法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然而此案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與該員警其他六件已起訴的案件形成對比。該名女性今日在時代力量黨主席陪同下出面,指控警方未第一時間扣押證物手機,形同官官相護、助其滅證,並已委由律師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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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警涉偷拍案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受害女子質疑官方官官相護並聲請再議 (2026年5月19日),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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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CNA
Date
2026年5月19日
一名女性報案人指控高雄凃姓員警,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非法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然而此案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與該員警其他六件已起訴的案件形成對比。該名女性今日在時代力量黨主席陪同下出面,指控警方未第一時間扣押證物手機,形同官官相護、助其滅證,並已委由律師聲請再議。
司法公正,警察紀律,性別暴力NQ 75/100出典:中央社 CNA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19日 13:21
  • 🔍 收集: 2026年5月19日 13:31(發表後1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19日 13:41(收集後9分鐘)
(中央社記者 曾以寧 台北19日電)高雄凃姓員警非法拍攝報案女性身體隱私,有6名報案女性案件已起訴,但另有1名女子被拍案,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受害女子今天說,案件雖不起訴,但是警方官官相護,未第一時間扣留手機助其滅證的結果,已透過律師聲請再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昨天說,已斷然淘汰凃男,支持被害人聲請再議權利。市警局今天對媒體表示,針對本次警風紀案將深刻檢討,指派專人持續關懷被害人,提供一切必要保護與協助,並從嚴追究相關主官(管)人員考監責任。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今天陪同Y女(化名)出面說明案情。Y女表示,事發當天自己與友人發生衝突,由飯店協助報警,凃姓員警進入房間,以「避免影響其他房客為由」鎖上房門,卻並未詢問事發過程,僅詢問是否受傷。 Y女表示,當時自己2度回應確定沒有受傷,凃姓員警仍以公務偵查為由,要求脫下外套檢查四肢。自己當下雖感疑惑,但因相信警員是來幫助自己的,因此依要求脫掉外套,僅穿著貼身背心與小短褲。 Y女在敘述過程中一度哽咽,表示凃姓員警當時要求她舉高雙手,呈現躺臥、趴臥、站在牆角等姿勢;凃姓員警持方形不明儀器進行拍攝,且針對上身、大腿、臀部、鼠蹊部等部位拍攝時間皆不短。Y女並稱,凃姓員警在案件筆錄中編寫Y女情緒不穩及與友人交往過程等案情。 Y女質疑,在自己申訴、提告、做筆錄的時候,警方為何沒有在第一時間扣留凃姓員警的3C設備,讓凃姓員警有機會刪除影像,事後警方才稱照片已無法復原,但此說法在網路上已遭到網友反駁「不可能無法復原」,因此認為檢調做法「就是在官官相護」。 王婉諭指出,在Y女揭露事件與備案後,陸續發現前面至少有6名被害人。認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與檢調,都應該完整說明此事件,警方也不應再以消極態度面對造成Y小姐二次傷害,並清楚說明對凃姓員警的處置、未來協助與防範方式。 王婉諭說,Y女已透過律師協助聲請再議。希望透過Y小姐接露自身經驗,讓更多被害人知道,「錯的並不是你們,錯的絕對是這些行為人」,並盼社會大眾給予更多尊重與空間。(編輯:楊蘭軒)1150519

常見問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在民國115年5月19日針對凃姓員警涉嫌非法拍攝一案,對社會大眾與媒體作出了什麼樣的懲處與後續處理宣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表示已斷然淘汰涉案的凃姓員警,並將從嚴追究相關主官管人員的考核監督責任,同時指派專人持續關懷被害人並提供一切必要的保護與協助。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在民國115年5月19日陪同受害者Y女召開記者會時,針對凃姓員警案揭露了多少名受害女性的起訴與不起訴狀況?

王婉諭與Y女指出,涉案的凃姓員警非法拍攝報案女性身體隱私,目前已有六名受害女性的案件被正式起訴,但仍有一名受害女子因警方未及時扣押證據導致罪證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

受害者Y女在報案當天,涉案的凃姓員警是以什麼理由將飯店房間鎖上,並要求Y女脫掉外套接受拍攝檢查?

涉案的凃姓員警當時進入房間後,以避免影響其他房客為由將房門鎖上,隨後又以公務偵查為名目,要求僅穿著背心短褲的Y女舉高雙手,並擺出躺臥、趴臥等姿勢接受儀器拍攝。

受害者Y女質疑承辦警方與檢調單位官官相護的具體理由為何?其委託律師採取了什麼法律行動?

Y女質疑警方未在第一時間扣留涉案凃姓員警的隨身手機及三C設備,導致凃姓員警有機會刪除拍攝影像,因此已透過委任律師向相關單位正式聲請再議以維護權益。

涉案的凃姓員警在進行拍攝後,於案件筆錄中編寫了哪些與事實不符或令受害者質疑的爭議內容?

涉案的凃姓員警並未詳細詢問事發過程,卻在筆錄中特別編寫了受害者Y女情緒不穩定,以及Y女與友人交往過程等與本案非法偷拍無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