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6日電)有酒駕前科的楊姓男子累犯開車闖紅燈撞死蘇姓機車騎士後肇逃。一審橋頭地院國民法官判14年;檢方認量刑過輕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原審無裁量濫用,維持原審刑度駁回上訴,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審酌楊男坦承犯行、未以拔除車牌等方式滅證,並依據量刑鑑定報告,認楊男受童年背景影響,導致酒精成癮。且事後已至醫院接受戒酒治療等情,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肇事逃逸致死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不過,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量刑鑑定報告僅依賴被告單方說法恐有偏頗,且楊男案發近2年後才接受戒酒治療,動機存疑。此外,檢方認為楊男肇事後徒步逃逸744公尺,顯見逃亡意思堅定,判14年刑度過輕,難達預防目的,據此提出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為,此案量刑鑑定報告是由精神科醫師、社工師等跨專業團隊依客觀資料綜合評估,並無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此外,楊男接受戒酒治療及逃逸距離等認定,均為國民法官法庭合法評價範圍,並無裁量濫用情事。因此依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民國107年已因酒駕遭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罰新台幣2萬元,但他112年8月29日晚間9時許卻在住處飲用高粱酒及啤酒後,於同晚近11時開車出門,並在行經高雄市橋頭區甲樹路與白樹路口時,以時速94.5公里闖紅燈,撞上蘇姓機車騎士,致蘇男人車倒地昏迷。

不料楊男闖下大禍後,竟未下車查看蘇男傷勢也沒報警,就直接逃離現場。直到警方巡邏經過,通知救護車將蘇男送醫急救,但經急救仍宣告不治。警方後續循線在距離案發地點約744公尺超商內,發現楊男衣服上有碎玻璃,酒測濃度達0.6毫克,依公共危險等罪送辦。(編輯:張雅淨)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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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今日 / 民國107年
  • 產品、服務:飲酒運転 / 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