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 納入酒駕、兒少性剝削

台湾の立法院は本日、刑事訴訟法第101条の1の改正案を三読通過させました。これにより、予防的勾留の事由が拡大され、刑法の安全運転不能罪(飲酒運転)、幼児殺害罪、性的映像妨害罪、児童・青少年性的搾取防止条例、詐欺犯罪危害防止条例などが含まれます。与野党はそれぞれ修正案を提出し、司法院もこれを支持しました。この改正は、近年増加する児童・青少年性的搾取や詐欺犯罪などの社会的な危害と再犯の危険性に対応し、潜在的な被害者を保護し、捜査の円滑化を図るものです。
regulationNQ 65/100出典:pr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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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4月17日 13:22
  • 🔍 收集: 2026年4月17日 13:31(發表後9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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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朝野對預防性羈押事由各提出修正版本。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等人版本指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狀況,透過修法保障兒少福祉。

民眾黨團版本指出,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有必要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修法版本提到,近年集團式詐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峻,為保護潛在被害人,確保偵查順利,有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的必要。

先前委員會討論時,司法院贊同立委修法,並整合立委提案版本,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後經在場立委提出修正動議討論後通過。上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編輯:萬淑彰)1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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