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吸收共諜未遂 判5年4月定讞

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在役期間被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吸收,收受美元與人民幣,並應允引介現、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為中共創造接觸機會。他曾邀約王姓軍官和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但部分未遂。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和國家安全法,改判孔繁嘉5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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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6月間的新聞資料指出,孔繁嘉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中校,在役時被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吸收,於民國95年11月間、97年4月間,各收受6000美元、5700美元,應允引介現、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為中共創造吸收、接觸機會或提供軍事機密。

高院表示,孔繁嘉於101年8月17日退役後,於103年至105年間收受中共官員6萬人民幣(約新台幣28萬元),並於106年間邀約王姓軍官至大陸地區、境外第三地旅遊,但遭王姓軍官婉拒而未遂。

高院說,孔繁嘉於108年4月、5月間,邀請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旅遊,並隨同至大陸地區受中共官員招待;並於109年間,欲再度安排王男於境外與中共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但因疫情作罷。孔繁嘉後來傳送中共官員聯絡方式予王男,不過因王男未積極聯繫而未遂。

高院認為,原審認定孔繁嘉在役期間即開始發展組織,且只犯下貪污收賄罪,判刑5年6月,認定明顯有違誤。審酌他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去年6月24日撤銷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改判5年4月徒刑。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4月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吳素柔)1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