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歐珀涉貪遭判16年 北院指貪圖不法利益敗壞官箴
前民進黨立委陳歐珀因收賄、詐領助理費等多項貪污罪,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褫奪公權6年。其不法所得總計逾800萬元新台幣。陳歐珀的妻子徐慧諭亦因涉案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本案主要內容包括陳歐珀透過其國會辦公室顧問帳戶,向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董事長洪英正收受數百萬元顧問費作為賄賂,並為其進行職務關說。此外,陳歐珀還曾收取租車業協會50萬元現金賄賂。他與妻子及多名助理共同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詐領補助款332萬餘元。徐慧諭另涉侵占社團法人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財產110萬元。除主要被告外,洪英正及部分行賄者、詐領助理費的助理也分別被判刑或獲得緩刑。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14日 14:03
- 🔍 收集: 2026年4月14日 14:31(發表後28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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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收賄、詐領助理費等案件,認定其不法所得超過新台幣800萬元,於今日判處陳歐珀有期徒刑16年,並褫奪公權6年。北院嚴厲批評陳歐珀為貪圖不法利益,嚴重敗壞了官員的品德與職務操守。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內容,陳歐珀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尚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469萬5922元將予沒收,若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時,將追徵其價額。
判決進一步指出,陳歐珀亦犯下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三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10月、3年10月,各褫奪公權4年。已扣案繳交的犯罪所得166萬1945元全數沒收。陳歐珀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
此外,陳歐珀的妻子徐慧諭,身為非公務員卻與公務員共同犯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三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9月、3年9月,各褫奪公權3年。另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10萬元將予沒收,若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時,將追徵其價額。徐慧諭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載明,陳歐珀於民國101年2月至113年1月期間,曾擔任立法院三屆立法委員,並自104年2月24日起出任交通委員會委員。
根據判決,陳歐珀得知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董事長兼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為求順利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主動向其索取不正利益。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間,陳歐珀透過其國會辦公室顧問洪文宗的帳戶,以顧問費名義向洪英正收受賄賂共計新台幣284萬5922元。
在此期間,陳歐珀應洪英正的請託,陸續就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公開招募案、降低港區土地租金及超收退職金、疫情紓困方案、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以及《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等事項,進行提案或質詢等職務行為。
判決指出,在《商港法》修正案通過後,陳歐珀主動告知洪英正,洪文宗已離開辦公室,要求將款項改匯入另一位國會辦公室顧問許仁圖(許仁圖於偵查期間死亡,獲不起訴處分)的帳戶。洪英正於110年5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再次匯款共計135萬元給陳歐珀。
判決亦指出,租車業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蕭明仁以及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等人,為爭取交通部暫緩修正或不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於107年9月27日前往立法院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並當場交付現金50萬元。陳歐珀則以宜蘭協會捐款的名義收受此筆賄賂。
根據判決,陳歐珀、徐慧諭夫婦及陳歐珀的6名助理等人,共同以浮報薪資的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計達新台幣332萬3890元供私人使用。此外,徐慧諭在擔任社團法人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理事期間,另侵占該協會財產110萬元。
台北地檢署已於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及公益侵占等罪名,起訴陳歐珀、徐慧諭等共16人。
台北地院今天一審宣判,考量陳歐珀、徐慧諭僅坦承詐領助理費,對其餘犯行均予否認,因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及4年6月。洪英正則因坦承交付不正利益及逃漏稅捐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依逃漏稅罪判刑2年,併科罰金6000元,緩刑5年,但須支付公庫100萬元。洪文宗因已死亡,公訴不受理。聯興公司的葉姓、王姓會計則獲判無罪。
其他行賄罪部分,蕭明仁判處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王世璋判處6月有期徒刑;薛蓬生判處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吳大鴻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詐領助理費部分,王宛娟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萬元;李嘉玉、馬淑春、魏依茹均判處1年9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8000元;陳婉柔、黃家蓁均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5000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內容,陳歐珀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尚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469萬5922元將予沒收,若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時,將追徵其價額。
判決進一步指出,陳歐珀亦犯下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三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10月、3年10月,各褫奪公權4年。已扣案繳交的犯罪所得166萬1945元全數沒收。陳歐珀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
此外,陳歐珀的妻子徐慧諭,身為非公務員卻與公務員共同犯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三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9月、3年9月,各褫奪公權3年。另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10萬元將予沒收,若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時,將追徵其價額。徐慧諭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載明,陳歐珀於民國101年2月至113年1月期間,曾擔任立法院三屆立法委員,並自104年2月24日起出任交通委員會委員。
根據判決,陳歐珀得知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董事長兼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為求順利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主動向其索取不正利益。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間,陳歐珀透過其國會辦公室顧問洪文宗的帳戶,以顧問費名義向洪英正收受賄賂共計新台幣284萬5922元。
在此期間,陳歐珀應洪英正的請託,陸續就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公開招募案、降低港區土地租金及超收退職金、疫情紓困方案、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以及《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等事項,進行提案或質詢等職務行為。
判決指出,在《商港法》修正案通過後,陳歐珀主動告知洪英正,洪文宗已離開辦公室,要求將款項改匯入另一位國會辦公室顧問許仁圖(許仁圖於偵查期間死亡,獲不起訴處分)的帳戶。洪英正於110年5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再次匯款共計135萬元給陳歐珀。
判決亦指出,租車業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蕭明仁以及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等人,為爭取交通部暫緩修正或不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於107年9月27日前往立法院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並當場交付現金50萬元。陳歐珀則以宜蘭協會捐款的名義收受此筆賄賂。
根據判決,陳歐珀、徐慧諭夫婦及陳歐珀的6名助理等人,共同以浮報薪資的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計達新台幣332萬3890元供私人使用。此外,徐慧諭在擔任社團法人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理事期間,另侵占該協會財產110萬元。
台北地檢署已於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及公益侵占等罪名,起訴陳歐珀、徐慧諭等共16人。
台北地院今天一審宣判,考量陳歐珀、徐慧諭僅坦承詐領助理費,對其餘犯行均予否認,因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及4年6月。洪英正則因坦承交付不正利益及逃漏稅捐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依逃漏稅罪判刑2年,併科罰金6000元,緩刑5年,但須支付公庫100萬元。洪文宗因已死亡,公訴不受理。聯興公司的葉姓、王姓會計則獲判無罪。
其他行賄罪部分,蕭明仁判處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王世璋判處6月有期徒刑;薛蓬生判處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吳大鴻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詐領助理費部分,王宛娟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萬元;李嘉玉、馬淑春、魏依茹均判處1年9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8000元;陳婉柔、黃家蓁均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