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親戚借地變垃圾場 台中男二審仍判1年4月

台中市の男が、親戚から借りた土地を不法なゴミ捨て場として利用した罪で、二審でも懲役1年4ヶ月の判決を受けた。男は無許可で廃棄物を収集・運搬し、一部を焼却。不法に得た利益4万元も没収される。
その他NQ 31/100出典:pr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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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4月12日 18:56
  • 🔍 收集: 2026年4月12日 20:00(發表後1小時4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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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檢方起訴書內容,李男的叔父於民國110年6月間,向友人借用位於台中市1處偏遠地區土地,欲在土地上的工寮休養,但因無水可用,便轉往他處。

李男得知後,認為土地所在位置因偏遠價值低而欠缺管理,便向叔父借用鑰匙,且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理法許可文件,自111年2月間起,供不詳人士堆置水泥塊、廢塑膠、椅子、紙箱、磁磚、矽酸鈣板等各式廢棄物。

此外,李男以載運1趟約新台幣8000元的代價,向友人借用貨車,違法清運廢棄物至該處棄置。李男為節省土地空間,於111年8月間,未經許可焚燒處理部分廢棄物。

案經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民眾檢舉,多次前往稽查後報案送辦。檢方偵辦後,查出李男不法所得4萬元,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將他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於114年12月間,依違反廢清法判處李男1年4月徒刑,犯罪所得沒收。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8日宣判原判決撤銷,仍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李男1年4月徒刑,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編輯:吳素柔)11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