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毒駕撞死人肇逃又撞等紅燈車輛 彰院判5年8月
彰化で麻薬運転の男性が電動歩行器の男性をはねて死亡させ、ひき逃げ後、信号待ちの車両に衝突。彰化地裁は、安全運転義務違反致死などの罪で、懲役5年8月を言い渡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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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発表: 2026年4月16日 15:52
- 🔍 収集: 2026年4月16日 16:01(発表から9分後)
- 🤖 AI分析完了: 2026年4月16日 16:09(収集から7分後)
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縣16日電)林姓男子在彰化北斗毒駕撞死使用電動代步車男子,肇逃後撞上停等紅燈車輛,遭警查獲;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5年8月刑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林姓男子去年1月9日下午,在停放路邊的車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駛自小貨車上路,貿然由外側車道往右偏向行駛,撞倒右前方1名使用醫療電動代步車男子後肇事逃逸;被撞男子送醫急救,仍因受傷併發肺炎而死亡。
林男逃逸後,又追撞停等紅燈車輛,警方查獲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愷他命、依托咪酯等高濃度毒品反應。
地院指出,林姓男子施用毒品後貿然駕車上路,導致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死亡,家屬受有無法抹滅傷痛;林男毒駕時間是下午,行車地點為市區,對公共安全威脅程度甚高,且撞擊後即逃離,沒有停留在現場協助救護被害人,也未報警,犯罪情節重大。
地院表示,考量林姓男子肇事後雖然逃逸,但承認全部犯行,坦然面對偵查、審判,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履行賠償,誠心道歉並請求原諒,犯後態度良好;依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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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縣16日電)林姓男子在彰化北斗毒駕撞死使用電動代步車男子,肇逃後撞上停等紅燈車輛,遭警查獲;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5年8月刑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林姓男子去年1月9日下午,在停放路邊的車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駛自小貨車上路,貿然由外側車道往右偏向行駛,撞倒右前方1名使用醫療電動代步車男子後肇事逃逸;被撞男子送醫急救,仍因受傷併發肺炎而死亡。
林男逃逸後,又追撞停等紅燈車輛,警方查獲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愷他命、依托咪酯等高濃度毒品反應。
地院指出,林姓男子施用毒品後貿然駕車上路,導致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死亡,家屬受有無法抹滅傷痛;林男毒駕時間是下午,行車地點為市區,對公共安全威脅程度甚高,且撞擊後即逃離,沒有停留在現場協助救護被害人,也未報警,犯罪情節重大。
地院表示,考量林姓男子肇事後雖然逃逸,但承認全部犯行,坦然面對偵查、審判,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履行賠償,誠心道歉並請求原諒,犯後態度良好;依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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