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駕加強時效 政院提唾液快篩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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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制毒駕加強時效 政院提唾液快篩入法
- Source: PR Times
- Date: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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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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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制毒駕加強時效 政院提唾液快篩入法 (2026年6月18日), 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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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 Times
- Date
- 2026年6月18日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6月18日 14:34
- 🔍 收集: 2026年6月18日 14:45(發表後11分鐘)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3大面向,提出14項作為,並陸續提出修法,下週也將把「菸害防制法」修法提報行政院會,進一步完善法制配套,展現政府打黑反毒的堅定決心,全力遏止不法。(編輯:萬淑彰)1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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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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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吳書緯台北18日電)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日前拍板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共14項因應策略,並陸續推出加重毒駕罰責等修法。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等,同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快篩明定入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明定唾液快篩入法主要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唾液篩檢相比尿液篩檢,可以更即時顯現特定人士是否食用毒品,且唾液快篩試劑準確度跟效度達百分之百,為因應實務需求,因此增加唾液篩檢,加強時效性。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及毒駕防範,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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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Times: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6180145.aspx |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