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助理誹謗王美惠等人 判刑3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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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市議員助理誹謗王美惠等人 判刑3月定讞
- Source: PR Times
- Date: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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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謝君臨 台北18日電)民進黨嘉義市議員林煒軒助理李姓男子涉嫌誹謗同黨立委王美惠等人遭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認定李男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依加重誹謗罪判刑3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林煒軒助理李男於民國112年9月間,於網路論壇PTT以「英系王美惠黑金事件簿」發文,影射王美惠與江姓男子關係不尋常,也影射江男以暴力手段介入議長選舉,以及王美惠的子弟兵、現任市議員黃敏修欲選議長涉及金錢等。 檢方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起訴李男,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言論與公眾政治人物有關,且李男是在一定客觀事證為基礎下發表言論,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所述內容尚無證據證明與客觀真實相合,仍難認定有誹謗的真實惡意,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李男發布文章前,難謂已踐行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且不可以檢驗政治人物甚或討論公共議題為包裝,即可免除合理查證義務,輕率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李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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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市議員助理誹謗王美惠等人 判刑3月定讞 (2026年6月18日), 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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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 Times
- Date
-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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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 2026年6月18日 16:44
- 🔍 收集: 2026年6月18日 17:00(發表後16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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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謝君臨 台北18日電)民進黨嘉義市議員林煒軒助理李姓男子涉嫌誹謗同黨立委王美惠等人遭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認定李男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依加重誹謗罪判刑3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林煒軒助理李男於民國112年9月間,於網路論壇PTT以「英系王美惠黑金事件簿」發文,影射王美惠與江姓男子關係不尋常,也影射江男以暴力手段介入議長選舉,以及王美惠的子弟兵、現任市議員黃敏修欲選議長涉及金錢等。
檢方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起訴李男,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言論與公眾政治人物有關,且李男是在一定客觀事證為基礎下發表言論,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所述內容尚無證據證明與客觀真實相合,仍難認定有誹謗的真實惡意,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李男發布文章前,難謂已踐行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且不可以檢驗政治人物甚或討論公共議題為包裝,即可免除合理查證義務,輕率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李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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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謝君臨 台北18日電)民進黨嘉義市議員林煒軒助理李姓男子涉嫌誹謗同黨立委王美惠等人遭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認定李男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依加重誹謗罪判刑3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林煒軒助理李男於民國112年9月間,於網路論壇PTT以「英系王美惠黑金事件簿」發文,影射王美惠與江姓男子關係不尋常,也影射江男以暴力手段介入議長選舉,以及王美惠的子弟兵、現任市議員黃敏修欲選議長涉及金錢等。 檢方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起訴李男,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言論與公眾政治人物有關,且李男是在一定客觀事證為基礎下發表言論,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所述內容尚無證據證明與客觀真實相合,仍難認定有誹謗的真實惡意,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李男發布文章前,難謂已踐行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且不可以檢驗政治人物甚或討論公共議題為包裝,即可免除合理查證義務,輕率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李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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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謝君臨 台北18日電)民進黨嘉義市議員林煒軒助理李姓男子涉嫌誹謗同黨立委王美惠等人遭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認定李男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依加重誹謗罪判刑3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林煒軒助理李男於民國112年9月間,於網路論壇PTT以「英系王美惠黑金事件簿」發文,影射王美惠與江姓男子關係不尋常,也影射江男以暴力手段介入議長選舉,以及王美惠的子弟兵、現任市議員黃敏修欲選議長涉及金錢等。 檢方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起訴李男,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言論與公眾政治人物有關,且李男是在一定客觀事證為基礎下發表言論,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所述內容尚無證據證明與客觀真實相合,仍難認定有誹謗的真實惡意,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李男發布文章前,難謂已踐行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且不可以檢驗政治人物甚或討論公共議題為包裝,即可免除合理查證義務,輕率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李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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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Times: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6180215.aspx |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