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員陳信安為求績效,涉嫌勾結因毒品「黑吃黑」遭判刑的前警員張晉維牟利。高等法院二審判處他4年11個月徒刑,案件目前上訴三審中。高等法院考量他限制出境的期限即將屆滿,裁定自今年6月21日起延長8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的裁定指出,陳信安在應執行4年11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然而,由於他面臨入監服刑的高度風險,可預期有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的可能,足以認定有逃亡之虞。法院在衡量案件審理進度、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等因素後,認為有持續限制其出境、出海的必要,因此裁定自115年6月2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全案起因於檢警的調查。已遭免職的張晉維在擔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警員期間,涉嫌與共犯林博涵以查緝毒品後掉包販售的「黑吃黑」手法牟利。最高法院已於去年判決張晉維6年8月、林博涵1年6月徒刑定讞。
檢警追查發現,陳信安自民國108年1月起擔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備隊警員,得知張晉維的犯罪手法後,為追求工作績效,便聯繫張晉維並仿效其手法。在111年12月至112年1月間,陳信安與張晉維合作,由張晉維在幕後指揮共犯丘翊廷約定毒品賣家面交,再由林博涵到場擔任假買家,最後由陳信安到場查緝。
根據調查,陳信安到場查獲毒品後,會先隨意放置,再將賣家帶到一旁核對資料。林博涵便藉此機會將毒品掉包為摻有微量愷他命的冰糖或純白糖,並將真毒品帶回給張晉維。他們一行人以此手法成功得手2次,獲利42萬元,其中張男分得26萬,林、丘兩人各得8萬元。
此外,在112年1月,張晉維得知翁姓賣家想出售1公斤愷他命後,立即聯繫對方,並開車載送林、丘前往翁男住處。陳信安也同時到場盤查,林、丘趁機將毒品偷走後上車離開;陳信安則以確認資料為由,拖延翁男的離開時間。張晉維得手130萬元後,分給林、丘各14萬元。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時,痛斥陳信安自甘墮落,對他求處12年重刑,同時對張晉維求處15年、林博涵求處12年徒刑。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考量陳信安等人認罪,予以減刑,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共同犯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與圖利罪,判處陳信安5年2月徒刑。
另外,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張晉維5年、林男3年5月、丘男3年2月徒刑。
案件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陳信安在偵查中自白並協助查獲共犯,應予以減刑,改判他4年11月徒刑。至於張晉維、林男、丘男的部分,則駁回上訴。目前,陳信安已提起上訴,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事件
- 相關組織:台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
- 原文日期:115年6月21日 / 民國108年1月
- 產品、服務:毒品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