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秀琴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4. 事實發生日:115/06/08 5.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豐公司)前遭債權人李秀琴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828號本票裁定(票面金額新臺幣122,722,289元)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上開本票債權,廣豐公司前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3號判決廣豐公司敗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提起再審之訴,亦經駁回確定在案。廣豐公司復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前開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中應扣除新臺幣46,267,400元,請求確認該部分債權不存在並撤銷該範圍內之強制執行程序。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駁回。 6. 處理過程: 廣豐公司將與律師研究是否聲請再審。 7.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廣豐公司就上述結果,已於民國112年度財務報表提列相關訴訟損失,本判決結果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廣豐公司將與律師研究是否聲請再審。 9. 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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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06/08 / 109年度司票字第1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