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年6月11日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獨立董事:徐政義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以無損及本公司利益為限。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Corporate Governance
- 原文日期:1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