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 115/06/12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泰山企業(股)公司 代表人:劉偉龍 泰山企業(股)公司 代表人:沈怡君 泰山企業(股)公司 代表人:鈕安澤 監察人:董一清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經營其他與喜威世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性質類似之企業,並擔任董事、監察人。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喜威世)董事、監察人及其代表人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本公司115年6月12日股東常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除上述董事及監察人之競業禁止。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喜威世)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無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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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泰山企業(股)公司 / 喜威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