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製藥紅麴事件】向消費者廳消費者安全課電話確認——雖出示引用來源,但與厚勞省文件的矛盾仍「不清楚」——針對該課的不公開決定,已提出行政不服審查請求——

本公司於2026年6月3日致送消費者廳長官的公開質問狀(回應期限:2026年6月15日),截至本新聞稿發布時,尚未收到消費者廳的任何回應。

本公司已於2026年6月15日,針對消費者廳內三個單位(消費者安全課、食品標示課、食品衛生基準審查課)所作出的行政文件不公開決定,提出三項行政不服審查請求。由於本案涉及多個單位,本公司將分三階段公布相關經過,本次先行公布消費者安全課部分,包含提出審查請求前的電話確認內容。

消費者安全課的不公開決定

消費者安全課於2026年4月21日作出行政文件不公開決定(消安全第184號)。其不公開理由為:「在發布資訊(注意提醒、問答等)時使用『普貝魯酸』一詞的部分,皆為厚生勞動省所提供資料的轉發,或直接引用厚勞省公開資料之內容。本廳並未製作或取得有關採用此術語之決策過程的行政文件,因此並未持有相關文件。」

審查請求提出前的電話確認

本公司在提出審查請求前,曾致電消費者安全課的文件公開負責人員進行確認。該負責人員清楚說明,作為「普貝魯酸」一詞引用來源的厚生勞動省資料,即是該省官網上公開的紅麴相關注意提醒與問答文件。

然而,當本公司提出:「厚生勞動省本身已在公開文件(厚勞省發健生0422第2號,2026年4月22日)中明確表示『未曾將普貝魯酸作為致病物質公開』。既然被視為來源的厚勞省如此說明,雙方說法應如何理解?」時,負責人員僅回應「不清楚」。

矛盾未解,仍提出審查請求

本次電話確認雖確認了消費者安全課確實引用了厚生勞動省的公開資料來使用「普貝魯酸」一詞,但對於引用來源——厚勞省本身——明確否認曾公開此資訊的矛盾點,連現場人員亦無法說明。

本公司認為,此矛盾僅靠口頭確認無法解決,因此對不公開決定所提出的理由之正當性產生質疑,遂於2026年6月15日針對消費者安全課的不公開決定(消安全第184號),提出撤銷請求的行政不服審查。

本公司的認知

現場人員對於資料來源的說明相當詳盡,但對於引用來源——厚勞省自身——的說法卻無法對應,連負責人員亦無法回答,此一事實顯示消費者安全課使用「普貝魯酸」一詞的依據,可能在組織層面尚未妥善釐清。

本次僅先行公布針對消費者廳內三個單位所提出之行政不服審查請求中的消費者安全課部分。食品標示課與食品衛生基準審查課部分,將另行公布。本公司將持續確認並記錄本案的事實關係,必要時將發布追加資訊。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小林製薬
  • 原文日期2026年4月21日 / 2026年4月22日
  • 產品、服務:紅麹製品 / 食品安全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