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年6月18日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財政部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4) 胡光華(財政部代表) (5) 簡志光(財政部代表) (6) 張建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職務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股東常會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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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財政部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