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媒】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第九屆董事競業限制

富邦媒於115年5月27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除第九屆董事蔡明忠等人的競業限制。本次決議包含谷元宏董事兼任北京環球國廣媒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之相關事項,該公司為富邦媒轉投資事業,主要從事商品批發。
businessNQ 44/100出典:PR Times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27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5月28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31日 18:50(收集後82小時50分鐘)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蔡明忠、東安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邱純枝、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谷元宏、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林之晨、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蔡承道。(2)獨立董事: 洪麗、江永祥、莊若芸。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谷元宏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北京環球國廣媒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南路東一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商品批發業。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環球國廣為本公司間接持有20%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常見問題

什麼是競業禁止?

依據公司法,董事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