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發生日:115/06/23 2. 公司名稱:勤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 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 發生緣由: 依主管機關指示,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以符合法令規定。 6. 因應措施(僅節錄修正之條文內容): 修正前條文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所稱子公司,係指列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含自願離職及解雇)、留職停薪、退休及資遣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等,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後,由董事會決議。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含自願離職及解雇)、留職停薪、退休及資遣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等,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7. 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依主管機關指示,修訂本公司115年6月18日董事會通過「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並提付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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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15/06/23
  • 產品、服務:股份轉讓制度 / 員工認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