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06/25 2. 允許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董俊仁(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3. 允許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 允許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83,090,559權,贊成權數180,560,083權,占總權數98.61%; 本案依票決方式表決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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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人事
- 相關組織: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