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家屬主張黃姓清潔隊員112年1月27日晚間駕駛垃圾車要左轉時,疏未注意讓對向前一時已進入路口的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鄒姓女子騎車經過此路口,兩車發生碰撞,鄒女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鑑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同年彰院裁定監護宣告確定。
家屬認為,垃圾車駕駛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肇事,導致鄒女受傷,公所依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認定,黃姓隊員為肇事主因;鄒女無照駕駛,黃燈秒末進入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綜合雙方過失情節,判定黃姓隊員負擔6成賠償金額,鄒女負擔4成過失比例。
彰化地院表示,面對鄒女受此重大傷害,其丈夫及孩子內心受重大打擊,且日後難像以往共享天倫,也難再與鄒女交流溝通,更須負擔長期沉重照護責任,和美鎮公所應給付鄒女及其丈夫、2名孩子醫療與看護費用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新台幣41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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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事故/訴訟
- 相關組織:和美鎮公所
- 原文日期:112年1月27日 / 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