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車遭垃圾車撞重傷 彰院判公所賠410萬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彰化縣和美鎮公所需因其清潔隊員的過失,賠償一名遭垃圾車撞成極重度身心障礙的鄒姓女子及其家屬,合計新台幣410萬餘元。此事故發生於112年1月,法院認定垃圾車黃姓駕駛員左轉未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需負擔六成賠償責任。儘管鄒女有部分過失(無照駕駛、黃燈末進入路口),但考量其所受傷害嚴重,以及家屬面臨的沉重照護責任與精神打擊,法院做出此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8日 20:51
- 🔍 收集: 2026年4月8日 21:00(發表後9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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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家屬主張黃姓清潔隊員112年1月27日晚間駕駛垃圾車要左轉時,疏未注意讓對向前一時已進入路口的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鄒姓女子騎車經過此路口,兩車發生碰撞,鄒女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鑑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同年彰院裁定監護宣告確定。
家屬認為,垃圾車駕駛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肇事,導致鄒女受傷,公所依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認定,黃姓隊員為肇事主因;鄒女無照駕駛,黃燈秒末進入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綜合雙方過失情節,判定黃姓隊員負擔6成賠償金額,鄒女負擔4成過失比例。
彰化地院表示,面對鄒女受此重大傷害,其丈夫及孩子內心受重大打擊,且日後難像以往共享天倫,也難再與鄒女交流溝通,更須負擔長期沉重照護責任,和美鎮公所應給付鄒女及其丈夫、2名孩子醫療與看護費用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新台幣41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408
家屬認為,垃圾車駕駛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肇事,導致鄒女受傷,公所依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認定,黃姓隊員為肇事主因;鄒女無照駕駛,黃燈秒末進入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綜合雙方過失情節,判定黃姓隊員負擔6成賠償金額,鄒女負擔4成過失比例。
彰化地院表示,面對鄒女受此重大傷害,其丈夫及孩子內心受重大打擊,且日後難像以往共享天倫,也難再與鄒女交流溝通,更須負擔長期沉重照護責任,和美鎮公所應給付鄒女及其丈夫、2名孩子醫療與看護費用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新台幣41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