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秀水鄉代會主席糾眾毆傷3人 判4年6月定讞
彰化秀水鄉代會主席蔣憲忠因糾眾毆傷3人,一審遭判刑5年,後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二審改判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蔣憲忠需入獄服刑,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事件發生於2022年7月,蔣憲忠與人發生口角後,持空包彈槍朝天擊發,並找友人持械毆打對方,致一名被害人左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無法矯正。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10日 12:19
- 🔍 收集: 2026年4月10日 13:00(發表後41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4月11日 19:03(收集後30小時3分鐘)
根據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判決,蔣憲忠於民國111年7月某日晚間前往一家小吃部聚會時,與周姓、徐姓、潘姓3人口角,蔣憲忠持空包彈槍朝天花板擊發2次,並找來4名友人持鐵棍、棍棒毆打對方3人,導致周男左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且無矯正可能。
一審依犯共同傷害致人重傷罪,處蔣憲忠有期徒刑5年;另4人處4年5月至4年6月不等刑期。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蔣憲忠於一審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30萬元完畢;另蔣憲忠等5名被告上訴後,也與3位被害人達成無條件和解,再考量蔣等5人於二審坦承全部犯行,改判蔣憲忠4年6月徒刑,其餘4人處3年11月至4年不等刑期。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蔣憲忠須入獄,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陳清芳)1150410
一審依犯共同傷害致人重傷罪,處蔣憲忠有期徒刑5年;另4人處4年5月至4年6月不等刑期。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蔣憲忠於一審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30萬元完畢;另蔣憲忠等5名被告上訴後,也與3位被害人達成無條件和解,再考量蔣等5人於二審坦承全部犯行,改判蔣憲忠4年6月徒刑,其餘4人處3年11月至4年不等刑期。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蔣憲忠須入獄,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陳清芳)1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