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食安史,幾乎是一部由一次次重大危機推動制度改革的歷史。 從2011年塑化劑風暴、2014年劣質油與混充油事件,到2026年的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a)駢芘超標事件,每一次風暴來襲,社會先是恐慌,政府全面稽查,問題產品下架,立法院要求修法;等新聞熱度過去,一切似乎又恢復正常。 然而,中聯油脂事件真正值得追問的,可能不是「台灣為什麼又出現問題油」,而是一個更令人不安的問題:為什麼企業內部已經出現一張又一張異常檢驗報告,政府卻仍然最後才知道? 第一類致癌物,不代表吃一口就會得癌症 此次事件的主角,是苯(a)駢芘(benzo[a]pyrene, BaP)。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將BaP列為第一類致癌物,代表已有充分證據認定其對人類具有致癌危害。但必須說清楚的是,IARC的分類回答的是「這個物質有沒有致癌能力」,而不是「吃多少就會得癌症」。香菸煙霧、加工肉品都涉及IARC第一類致癌分類,但暴露途徑、劑量與實際風險完全不同。公共衛生不能把「危害」與「風險」混為一談。 BaP屬於多環芳香烴,可在有機物不完全燃燒或高溫加工過程形成。燒焦肉品、煙燻食品及燃燒產生的煙霧,都可能是日常暴露來源。對消費者而言,真正的健康風險必須綜合污染濃度、攝取量、攝取頻率與暴露時間評估。 因此,中聯油脂事件當然必須嚴肅處理,但也不應把「第一類致癌物」簡化成「吃一口就會罹癌」。問題產品停止食用、依法下架回收,才是當前最重要的風險控制。危害告訴我們它能不能致癌;風險評估才回答這次事件究竟有多危險。 台灣沒有食安制度嗎?答案恰恰相反 每次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最常聽到的批評是:「台灣食安法規太鬆。」但如果仔細檢視制度,答案可能恰恰相反。 台灣歷經多次食安風暴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建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HACCP食品安全管制、追溯追蹤、強制檢驗及重大食安事件主動通報等多層制度。 食用油脂工廠已被納入HACCP管理範圍;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必須建立追溯追蹤制度,並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資料電子申報至「非追不可」系統。業者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依《食安法》第7條,本來就有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的義務。換句話說,台灣不是沒有制度。 問題是:制度第一道防線,仍建立在企業願意把異常告訴政府。而中聯油脂案,恰恰暴露這道防線有多脆弱。 一張又一張異常報告,為什麼沒有變成政府警報? 依食藥署公開時序,問題大豆沙拉油於4月4日生產。中聯4月13日將原料及產品送交第三方檢驗,4月22日報告顯示大豆沙拉油BaP為1.6 μg/kg,低於2.0 μg/kg限量。 事情到這裡,看似正常。 但南僑4月14日進行自主檢驗,5月13日取得4.6 μg/kg的超標結果;之後再送外部檢驗,6月4日又取得8.0 μg/kg的異常結果。南僑6月10日通知福壽,福壽6月11日通知中聯。中聯於6月16日25日送驗,直到6月29日取得8.1 μg/kg異常報告,6月30日才向主管機關通報。 這條時間軸最令人不安的,不只是數字從1.6、4.6、8.0到8.1。而是: 5月13日,第一張明確超標報告出現時,政府沒有同步知道。 6月4日,第二張更高的異常報告出現,政府仍然沒有同步知道。 企業之間開始傳遞異常資訊後,主管機關依然在資訊鏈之外。 直到中聯自行重新送驗並取得異常結果後,政府才正式進入事件。 這正是台灣食安制度最危險的「知悉—通報落差」。我們的法律要求業者「應即通報」,但在技術架構上,政府仍然必須等待企業按下通報鍵。 如果企業選擇再驗一次呢?如果再換一家實驗室呢?如果一張報告合格、另一張報告不合格,企業決定相信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張呢? 當異常資訊首先屬於企業,企業事實上就握有決定「政府何時知道」的時間權力。 這不是單純的儀器誤差,而是「誰有權選擇數據」的問題 中聯油脂案另一個令人困惑之處,是不同時間與不同檢驗所得到的BaP數值存在明顯差異。 1.6 μg/kg合格,4.6超標,之後又出現8.0與8.1。一般民眾自然會問:到底哪一張報告是真的? 食品微量污染物檢驗本來就涉及抽樣代表性、樣品均質化、前處理、分析方法、儀器條件及測量不確定度。ppb等級的分析,也不能把每一次數值差異直接解讀為「有人作弊」。 同樣地,在污染原因尚未完成調查以前,也不能直接斷言BaP因油品靜置而「沉澱」,所以濃度一路升高。這必須由食品化學、製程調查與實驗數據證明。但真正的制度問題仍然存在: 當不同實驗室出現互相矛盾的結果時,誰有權決定採信哪一張?目前的制度容易形成一種危險誘因:企業取得異常結果後,可以先進行覆驗;如果第二張結果較低,便可能傾向相信第二張;如果仍然異常,再進行第三次確認。 從企業品質管理角度,覆驗本身並非錯誤。但從公共衛生角度,問題在於:政府在整個覆驗過程中可能完全不知道第一張紅燈曾經亮過。這就不是單純的檢驗技術問題,而是資訊治理問題。 美國真正值得台灣借鏡的不只是FSMA,而是「政府不能永遠最後知道」 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FSMA)最重要的精神,是將食品安全從事後反應轉向預防性控制。但美國制度也不是簡單地把所有檢驗報告全部送給FDA。 例如,FDA建立的LAAF食品實驗室認證制度,在特定法定情況下,要求使用經認證的實驗室進行分析,相關分析結果直接提交FDA。它所代表的治理邏輯值得台灣思考:某些具有重大公共衛生意義的檢驗資訊,不能完全由企業決定何時告訴政府。 台灣真正需要建立的,是「食安哨兵危害自動通報制度」。對BaP、黃麴毒素、重大致病菌、特定重金屬及其他經公告的高風險危害,若認證實驗室檢出超過法定限量,電子系統應在法定期限內同步通知主管機關。這不代表企業有罪。也不代表一張異常報告就立即宣布全國食安危機。 政府可以立即要求封存留樣、暫停相關批次放行,並啟動指定參考實驗室複驗。不是所有異常都代表有罪,但重大異常都必須被政府看見。這才是中聯油脂事件真正應留下的制度改革。 別再只提高罰鍰,讓異常資訊跑得比問題食品更快 台灣每次食安事件後,政治人物最熟悉的答案都是「提高罰則」。但如果政府直到問題產品流通一、兩個月後才知道,再高的罰鍰都只是事後追債。 美國食品與藥品法制確實存在刑事執法,以及針對企業與相關責任人的追訴機制;司法部的消費者保護執法架構也處理可能違反FDCA的刑事案件。但不能簡化成「美國隱匿食安問題一律判數十年」。是否構成犯罪、責任人範圍與刑度,仍取決於具體違法行為及案件事實。台灣真正需要的,也不是把每一次檢驗誤差都刑事化。 我們應該建立更清楚的制度界線:企業主動通報、立即扣留問題批次並配合調查,可以有合理的減責空間;但若已有明確重大異常,仍故意出貨、竄改紀錄或隱匿不報,就必須讓企業及實際決策者承擔相稱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政府應把「異常結果至通報時間」列為食安治理核心指標。因為食安危機真正的競賽,從來不是政府開多少張罰單。而是異常資訊與問題產品之間的速度競賽。 中聯油脂案給台灣最大的警訊,不是一桶油裡出現BaP。 而是第一張超標報告出現時,我們的國家食安系統沒有同時亮起紅燈。 下一次,我們不能再讓政府成為最後一個知道的人。 *作者為公衛學者、國家韌性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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