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川縣商業挑戰競賽2026」參賽者招募中!!
香川縣現正招募商業挑戰競賽的參賽者,以支援創業未滿5年的新創企業與創業者。此舉旨在培育創新的商業計畫,進而活絡地方經濟。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3日 23:30
- 🔍 收集: 2026年4月3日 17:10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4月21日 03:32(收集後418小時22分鐘)
香川縣現正招募「香川縣商業挑戰競賽」的參賽者!
招募簡章及申請表格等詳細資訊已公佈於香川縣政府官方網站。
https://www.pref.kagawa.lg.jp/sangyo/shinki/bijikon_r8.html
## 關於「香川縣商業挑戰競賽」
在香川縣內,我們徵集並審查能以創新技術與想法創造新價值、有助於活絡縣內經濟的獨創商業計畫。透過對具備成長潛力的創業者提供集中支援,我們旨在推動能帶領縣內經濟的新創企業的誕生,並加速其成長。
## 申請資格
**必須擁有獨創的商業計畫,並同時符合下列(1)~(3)項條件者。**
(1) 符合以下任一項目的中小企業、一般財團法人、一般社團法人、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a)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且在縣內設有總公司或主要營業處者
b)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並將於令和8年7月1日前透過遷移將總公司或主要營業處設於縣內者
c) 於令和9年(2027年)2月28日前,將總公司或主要營業處設於縣內並創業者
(2) 不屬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暴力團、同條第6款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亦不被認定為與暴力團或暴力團員具有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者。
(3) 無積欠香川縣地方稅者。
※ 若為個人企業主,(1)的要件如下:
a)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居住於縣內(住民票上的地址須在香川縣內),且已在縣內提交個人事業開業通知者
b)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並將於令和8年7月1日前居住於縣內,且在縣內提交個人事業開業(遷移)通知者
c) 於令和9年(2027年)2月28日前居住於縣內,且在縣內提交個人事業開業通知者
※「中小企業」係指符合《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盤整備機構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中小企業。但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中小企業(視同大企業)除外:
・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出資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由單一大企業持有之中小企業
・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出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由大企業持有之中小企業
・由兼任大企業高階主管或職員者,佔據高階主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中小企業
※ 若為一般財團法人、一般社團法人、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需符合下列①或②者:
① 有助於振興中小企業之事業,且與中小企業合作進行者。
② 為了執行支援中小企業的事業,而由中小企業為主體所設立者。
## 招募期間(申請資格確認
招募簡章及申請表格等詳細資訊已公佈於香川縣政府官方網站。
https://www.pref.kagawa.lg.jp/sangyo/shinki/bijikon_r8.html
## 關於「香川縣商業挑戰競賽」
在香川縣內,我們徵集並審查能以創新技術與想法創造新價值、有助於活絡縣內經濟的獨創商業計畫。透過對具備成長潛力的創業者提供集中支援,我們旨在推動能帶領縣內經濟的新創企業的誕生,並加速其成長。
## 申請資格
**必須擁有獨創的商業計畫,並同時符合下列(1)~(3)項條件者。**
(1) 符合以下任一項目的中小企業、一般財團法人、一般社團法人、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a)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且在縣內設有總公司或主要營業處者
b)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並將於令和8年7月1日前透過遷移將總公司或主要營業處設於縣內者
c) 於令和9年(2027年)2月28日前,將總公司或主要營業處設於縣內並創業者
(2) 不屬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暴力團、同條第6款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亦不被認定為與暴力團或暴力團員具有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者。
(3) 無積欠香川縣地方稅者。
※ 若為個人企業主,(1)的要件如下:
a)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居住於縣內(住民票上的地址須在香川縣內),且已在縣內提交個人事業開業通知者
b) 截至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創業未滿5年,並將於令和8年7月1日前居住於縣內,且在縣內提交個人事業開業(遷移)通知者
c) 於令和9年(2027年)2月28日前居住於縣內,且在縣內提交個人事業開業通知者
※「中小企業」係指符合《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盤整備機構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中小企業。但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中小企業(視同大企業)除外:
・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出資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由單一大企業持有之中小企業
・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出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由大企業持有之中小企業
・由兼任大企業高階主管或職員者,佔據高階主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中小企業
※ 若為一般財團法人、一般社團法人、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需符合下列①或②者:
① 有助於振興中小企業之事業,且與中小企業合作進行者。
② 為了執行支援中小企業的事業,而由中小企業為主體所設立者。
## 招募期間(申請資格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