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一(1773)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行為限制案

勝一於5月20日股東常會中,通過解除寧漢企業代表之董事三人競業行為限制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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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日期: 115年05月20日
公司代號: 1773
公司名稱: 勝一

主旨: 公告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1. 股東會決議日: 115/05/20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靜源
董事/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啟智
董事/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啟發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本案照案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屬大陸地區事業者:
孫靜源、孫啟智、孫啟發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張家港越洋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董事)
上海聯勝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豪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張家港越洋實業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張家港市錦豐鎮三興永圩村
上海聯勝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頤路鎮上川路1395號
上海豪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第二工業區金甌路89號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張家港越洋實業有限公司-化工產品裝卸、儲存、製造及銷售
上海聯勝化工有限公司-生產聚氧化乙烯及銷售、倉儲服務
上海豪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聚氧化乙烯、催化劑及售後服務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無。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常見問題

為什麼要解除競業禁止義務?

為了讓董事能夠合法參與大陸子公司的經營,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以解除其競業限制。

這是什麼樣的程序?

這是依據台灣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若在性質相同的公司兼職時,必須經過股東會同意的許可程序。

這對財務有影響嗎?

根據公司說明,此舉對其財務與業務運作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