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修訂版《建設業法》全面實施後,仍僅有34%的建設公司在材料成本飆漲時「總能成功變更合約」
一項針對全國建設承包商的調查揭示了制度與實務之間的差距。儘管修訂後的《建設業法》明確了材料價格上漲期間合約變更的規則,但只有34%的公司表示他們「總能」實施這些變更。這突顯了一個持續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即總包商在供應商成本上漲和無法將其轉嫁給客戶之間受到擠壓。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4日 00:02
- 🔍 收集: 2026年4月4日 03:30(發表後3小時27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4月17日 12:22(收集後320小時52分鐘)
經過2025年12月的修訂並全面實施的改正《建設業法》,包含了多項旨在大幅轉變建築行業交易慣例的內容。這些變革包括禁止勞務費過低或低於成本的合約、加強對工期傾銷的對策,以及明確化材料價格飆漲時的合約變更規則。然而,儘管制度正在完善,但仍有不少意見指出,現場的實務操作存在差異。
為掌握這一現狀,株式會社日本顧問集團 建設產業研究所(位於東京都新宿區)以全國的建設業者為對象,實施了關於「對改正《建設業法》的應對狀況」的問卷調查。
## ■ 調查概要
調查名稱:關於對改正《建設業法》應對狀況的問卷調查
調查對象:全國1,300家建設業者(隨機抽樣)
回收份數:95家(回收率7.3%)
調查期間:2026年2月9日~2026年3月6日
調查方法:郵寄(回收方式: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路)
## ■ 調查結果①:材料成本飆漲時,僅34%的業者「總能變更合約」
改正《建設業法》要求,在材料價格飆漲時,應在合約中明確記載承包價金等的「變更方法」,並就價格變更進行誠實協商。
然而,當材料價格上漲時,回答**「必定與發包方進行合約變更協商,並以反映後的金額簽訂變更合約」**的企業僅佔**34%**。
另一方面:
「大約一半的情況能成功變更」:30%
「幾乎都以最初的金額進行施工」:27%
這揭示了**法令與實務之間依然存在差距**的現實情況。
## ■ 調查結果②:24%的業者表示「偶爾會有」低於成本的合約
-- 過去的慣例交易,今後將面臨違法風險。
當被問及法令實施前低於成本合約的情況時,結果如下:
「幾乎沒有/完全沒有」:74%
**「偶爾會有」:24%**
導致低於成本合約的因素包括:
與其他競爭對手的競爭環境、材料費與勞務費的高漲、與業主・發包方的關係等。
在改正《建設業法》中,低於成本的合約不僅禁止發包方提出,**承包方接受也同樣被禁止**。這意味著,過去作為慣例進行的交易,今後可能構成**重大的合規風險**。
## ■ 調查結果③:約六成業者收到協力廠商提出的勞務費調整要求
-- 總包商陷入「夾心」困境的結構變得清晰。
關於協力廠商的應對狀況,**全體約六成的企業回答「曾收到協力廠商關於調整勞務費單價的聯絡」**。
但另一方面,許多情況下未能充分將價格轉嫁給發包方,這反映出總包企業不得不削減自身毛利來進行調整的實際狀況。
勞務費・材料費單向上升,而合約變更又困難重重,**總包企業陷入「供應方與發包方夾心」的困境**,這一結構通過數字得到了證明。
## ■ 調查結果所顯示的結構性課題
本次調查明確顯示,儘管改正《建設業法》的宗旨正在行業內普及,但**在實務中的落實仍不充分**。
尤其是在材料成本飆漲時的合約變更方面,雖然法令要求誠實協商,但由於與發包方的力關係和交易慣例,仍有一定數量的企業未能執行。
為了實現改正《建設業法》的初衷,
- 根據法令明確估價・合約規則
- 建立內部體制以「確保執行」合約變更協商
- 實施不依賴個人的組織性運營與管理是不可或缺的。
未來,**能夠應對的企業與無法應對的企業之間的兩極分化**可能會進一步加劇。
## ■ 關於完整版調查報告
本調查報告(共20頁)中,就以下內容刊載了詳細的統計結果及分析:
- 對標準勞務費的具體應對狀況
- 對記載材料費等之估價單的應對實態
- 工期傾銷的狀況與背景
▶ **點此查看完整版調查報告(PDF)**
[報告連結]
### ■ 公司概要
**株式會社日本顧問集團 建設產業研究所**
地址:東京都新宿區下落合三丁目22-15
業務內容:針對建設業的經營支援・業務改善支援、人才培育・教育等
電話:03-3950-1178
電子郵件:kensetsu@niccon.co.jp
關鍵詞: 建設業, 建設業法, 改正建設業法, 低於成本合約, 材料成本飆漲, 標準勞務費, 協力廠商, 工期傾銷, 設計勞務單價, 總包業者
為掌握這一現狀,株式會社日本顧問集團 建設產業研究所(位於東京都新宿區)以全國的建設業者為對象,實施了關於「對改正《建設業法》的應對狀況」的問卷調查。
## ■ 調查概要
調查名稱:關於對改正《建設業法》應對狀況的問卷調查
調查對象:全國1,300家建設業者(隨機抽樣)
回收份數:95家(回收率7.3%)
調查期間:2026年2月9日~2026年3月6日
調查方法:郵寄(回收方式: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路)
## ■ 調查結果①:材料成本飆漲時,僅34%的業者「總能變更合約」
改正《建設業法》要求,在材料價格飆漲時,應在合約中明確記載承包價金等的「變更方法」,並就價格變更進行誠實協商。
然而,當材料價格上漲時,回答**「必定與發包方進行合約變更協商,並以反映後的金額簽訂變更合約」**的企業僅佔**34%**。
另一方面:
「大約一半的情況能成功變更」:30%
「幾乎都以最初的金額進行施工」:27%
這揭示了**法令與實務之間依然存在差距**的現實情況。
## ■ 調查結果②:24%的業者表示「偶爾會有」低於成本的合約
-- 過去的慣例交易,今後將面臨違法風險。
當被問及法令實施前低於成本合約的情況時,結果如下:
「幾乎沒有/完全沒有」:74%
**「偶爾會有」:24%**
導致低於成本合約的因素包括:
與其他競爭對手的競爭環境、材料費與勞務費的高漲、與業主・發包方的關係等。
在改正《建設業法》中,低於成本的合約不僅禁止發包方提出,**承包方接受也同樣被禁止**。這意味著,過去作為慣例進行的交易,今後可能構成**重大的合規風險**。
## ■ 調查結果③:約六成業者收到協力廠商提出的勞務費調整要求
-- 總包商陷入「夾心」困境的結構變得清晰。
關於協力廠商的應對狀況,**全體約六成的企業回答「曾收到協力廠商關於調整勞務費單價的聯絡」**。
但另一方面,許多情況下未能充分將價格轉嫁給發包方,這反映出總包企業不得不削減自身毛利來進行調整的實際狀況。
勞務費・材料費單向上升,而合約變更又困難重重,**總包企業陷入「供應方與發包方夾心」的困境**,這一結構通過數字得到了證明。
## ■ 調查結果所顯示的結構性課題
本次調查明確顯示,儘管改正《建設業法》的宗旨正在行業內普及,但**在實務中的落實仍不充分**。
尤其是在材料成本飆漲時的合約變更方面,雖然法令要求誠實協商,但由於與發包方的力關係和交易慣例,仍有一定數量的企業未能執行。
為了實現改正《建設業法》的初衷,
- 根據法令明確估價・合約規則
- 建立內部體制以「確保執行」合約變更協商
- 實施不依賴個人的組織性運營與管理是不可或缺的。
未來,**能夠應對的企業與無法應對的企業之間的兩極分化**可能會進一步加劇。
## ■ 關於完整版調查報告
本調查報告(共20頁)中,就以下內容刊載了詳細的統計結果及分析:
- 對標準勞務費的具體應對狀況
- 對記載材料費等之估價單的應對實態
- 工期傾銷的狀況與背景
▶ **點此查看完整版調查報告(PDF)**
[報告連結]
### ■ 公司概要
**株式會社日本顧問集團 建設產業研究所**
地址:東京都新宿區下落合三丁目22-15
業務內容:針對建設業的經營支援・業務改善支援、人才培育・教育等
電話:03-3950-1178
電子郵件:kensetsu@niccon.co.jp
關鍵詞: 建設業, 建設業法, 改正建設業法, 低於成本合約, 材料成本飆漲, 標準勞務費, 協力廠商, 工期傾銷, 設計勞務單價, 總包業者
常見問題
修訂後的《建設業法》帶來了哪些改變?
旨在改善商業慣例,明確了材料成本飆升時的合約變更規則、禁止低於成本的合約,並加強了對不當壓縮工期的對策。
這次調查揭示的最大問題是什麼?
儘管法律要求進行合約變更協商,但只有34%的公司表示「總能」做到,顯示法律與實務之間存在巨大差距。
為什麼總包商會陷入「夾心」困境?
他們面臨來自協力廠商提高勞務費的壓力,同時又難以將這些增加的成本轉嫁給業主,導致他們不得不犧牲自身利潤來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