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賀銀行集團實現再生能源「自產自銷」模式
滋賀銀行、滋賀銀行能源、大阪瓦斯及Daigas能源四家公司已合作建立滋賀銀行集團內再生能源「自產自銷」模式,利用滋賀銀行能源擁有的太陽能發電。此舉旨在同步推動區域內能源循環並減少環境負擔,進而加速區域脫碳化並實現碳中和社會。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1日 23:00
- 🔍 收集: 2026年4月1日 16:47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4月21日 23:38(收集後486小時50分鐘)
滋賀銀行株式會社(董事長兼代表董事:久保田 真也,以下簡稱「滋賀銀行」)、滋賀銀行能源株式會社(代表董事:梅原 大輔,以下簡稱「滋賀銀行能源」)、大阪瓦斯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兼CEO:藤原 正隆,以下簡稱「大阪瓦斯」)以及Daigas能源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福谷 博善,以下簡稱「Daigas能源」)已達成協議,將建立一個「自產自銷」※1模式(以下簡稱「本舉措」),利用滋賀銀行能源擁有的太陽能發電廠所產生的環境價值,向滋賀銀行總部等設施供應再生能源(以下簡稱「再能源」)電力。從今天起,大阪瓦斯已開始向滋賀銀行供應再能源電力,未來將結合滋賀銀行能源擁有的太陽能發電廠所產生的環境價值進行供應。
本舉措是大阪瓦斯利用「FIT特定批發供應」※2機制,將滋賀銀行能源擁有的太陽能發電廠所產生的環境價值,與再能源電力結合,供應給滋賀銀行總部大樓及電力契約容量較大的主要分行。此外,所供應的再能源電力將作為再能源電費方案「D-Green」,由大阪瓦斯的代理商Daigas能源銷售。
滋賀銀行集團在本舉措中,將其創造的環境價值在集團內部進行利用,同時實現了區域內能源循環和透過使用再能源來減少環境負擔。
未來,這四家公司將把「自產自銷」的舉措,擴大到將區域來源的再能源在區域內利用的「地產地銷」舉措,藉此推動整個區域的脫碳化,並努力實現碳中和社會。
## 滋賀銀行集團的舉措
滋賀銀行在2024年4月制定的第八次中期經營計畫中,提出了在2029年3月之前實現Scope 1和2溫室氣體排放量實質零的目標。
滋賀銀行能源在同年成立後擁有的太陽能發電廠年發電量,約為滋賀銀行集團年用電量的三倍,透過建立能源「自產自銷」模式,將加速其在區域內實現脫碳社會的努力。
滋賀銀行集團將繼續以「『三方好』讓地區幸福」為宗旨,與地區共同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做出貢獻。
## Daigas集團的舉措
Daigas集團的目標是,為了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將國內外自社開發、持有以及從其他公司採購的再能源普及貢獻量在2030財年之前擴大到500萬千瓦※3。
未來,我們將繼續從零售電力供應商的角度,積極支持將區域來源的再能源在區域內利用的「地產地銷」舉措,並與致力於推動脫碳化的企業客戶一同,努力解決實現碳中和社會的課題。
※1:自行創造的能源自行利用。一個從主體角度理解「地產地銷」所創造的新詞。
※2:一種機制,允許FIT電源(依據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認證的發電廠)所發的電力,不經由批發電力市場,而是「指定特定發電廠」批發供應給零售電力供應商。
※3:包含建設中、已決策的專案以及適用FIT制度的電源。
## 再能源「自產自銷」模式
本舉措是大阪瓦斯利用「FIT特定批發供應」※2機制,將滋賀銀行能源擁有的太陽能發電廠所產生的環境價值,與再能源電力結合,供應給滋賀銀行總部大樓及電力契約容量較大的主要分行。此外,所供應的再能源電力將作為再能源電費方案「D-Green」,由大阪瓦斯的代理商Daigas能源銷售。
滋賀銀行集團在本舉措中,將其創造的環境價值在集團內部進行利用,同時實現了區域內能源循環和透過使用再能源來減少環境負擔。
未來,這四家公司將把「自產自銷」的舉措,擴大到將區域來源的再能源在區域內利用的「地產地銷」舉措,藉此推動整個區域的脫碳化,並努力實現碳中和社會。
## 滋賀銀行集團的舉措
滋賀銀行在2024年4月制定的第八次中期經營計畫中,提出了在2029年3月之前實現Scope 1和2溫室氣體排放量實質零的目標。
滋賀銀行能源在同年成立後擁有的太陽能發電廠年發電量,約為滋賀銀行集團年用電量的三倍,透過建立能源「自產自銷」模式,將加速其在區域內實現脫碳社會的努力。
滋賀銀行集團將繼續以「『三方好』讓地區幸福」為宗旨,與地區共同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做出貢獻。
## Daigas集團的舉措
Daigas集團的目標是,為了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將國內外自社開發、持有以及從其他公司採購的再能源普及貢獻量在2030財年之前擴大到500萬千瓦※3。
未來,我們將繼續從零售電力供應商的角度,積極支持將區域來源的再能源在區域內利用的「地產地銷」舉措,並與致力於推動脫碳化的企業客戶一同,努力解決實現碳中和社會的課題。
※1:自行創造的能源自行利用。一個從主體角度理解「地產地銷」所創造的新詞。
※2:一種機制,允許FIT電源(依據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認證的發電廠)所發的電力,不經由批發電力市場,而是「指定特定發電廠」批發供應給零售電力供應商。
※3:包含建設中、已決策的專案以及適用FIT制度的電源。
## 再能源「自產自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