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又酒駕撞死人 彰化地院判6年
彰化縣芬園鄉李姓男子在公共危險罪緩起訴期間,酒後駕車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警方測得其酒測值為0.25毫克。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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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 2026年5月20日 15:41
- 🔍 收集: 2026年5月20日 16:02(發表後21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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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鄭維真 彰化20日電)芬園鄉李姓男子犯公共危險罪緩起訴期間,喝米酒後開車且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婦人;彰化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有期徒刑6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李姓男子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民國113年8月緩起訴期間,深夜在住處喝米酒,清晨5時許開車出門,沿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4段行駛,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撞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婦人致倒地不起。 員警獲報到事故現場後,測得李姓男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婦人送醫搶救不治。全案經彰化地方檢察署偵結並依法起訴,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法院今天宣判,將李姓男子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編輯:龍柏安)1150520 選擇與事實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贊助,都是守護新聞自由的力量 下載中央社「一手新聞」APP,即時掌握最新消息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