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澤診所疑涉針孔偷拍 新北檢聲押禁見2人獲准
新北地檢署偵辦光澤診所針孔偷拍案,聲請羈押禁見陳姓經理與唐姓設備工程師,經法院審理後裁准2人羈押禁見。兩人涉犯無故攝錄性影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多項重罪。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9日 19:17
- 🔍 收集: 2026年5月9日 19:31(發表後14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9日 19:34(收集後2分鐘)
中央社訊息
(中央社記者 黃旭昇 新北9日電)新北地檢署偵辦光澤診所針孔偷拍案,聲請羈押禁見陳姓經理與唐姓設備工程師,經法院審理後裁准2人羈押禁見。
新北地方法院表示,被告陳姓、唐姓等2人,經法院訊問並參酌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認為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第1項之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未遂等罪,罪嫌重大。
法院說,且2人均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與證人串證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及禁止接見之必要性,應予羈押禁見。(編輯:張銘坤)1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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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黃旭昇 新北9日電)新北地檢署偵辦光澤診所針孔偷拍案,聲請羈押禁見陳姓經理與唐姓設備工程師,經法院審理後裁准2人羈押禁見。
新北地方法院表示,被告陳姓、唐姓等2人,經法院訊問並參酌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認為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第1項之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未遂等罪,罪嫌重大。
法院說,且2人均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與證人串證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及禁止接見之必要性,應予羈押禁見。(編輯:張銘坤)1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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