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特別條例三讀通過 政院專報經立院同意始得編列預算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明定軍購預算上限第一批新台幣3000億元,第二批4800億元。行政院需提出相關專報並獲立法院同意後,方可籌編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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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5月8日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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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王承中 台北8日電)立法院三讀通過「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明定第一批軍購發價書預算上限新台幣3000億元、第二批軍購發價書預算上限4800億元,行政院於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提出相關專報,經立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並於二個月內送立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明定採購項目為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標槍反甲飛彈、拖式2B反甲飛彈,以及經美國政府於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同意授予的軍購項目,如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各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中低空防空系統及反甲飛彈戰備存量補充案等。

有關預算規模,三讀條文明定,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標槍反甲飛彈、拖式2B反甲飛彈等項目的第一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3000億元。

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各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中低空防空系統及反甲飛彈戰備存量補充案等項目,待取得美國政府正式同意售予後,依據第二批發價書覈實編列預算案,預算上限為4800億元。相關預算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

三讀條文明定,採購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三讀條文也明定,行政院應於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就第一批發價書預算案向立法院提出過去五年軍事採購項目、金額、效益與到貨情形、籌獲建軍後如何有效提升聯合作戰效能、採購項目籌獲期程、預期交貨時間與全壽期維持成本,以及採購後國軍人員維持、後勤補給支援、資訊通信系統維護的策進作為等專案報告,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亦同。

在立法院同意以上各款專案報告後,行政院應於二個月內將第一批發價書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亦同。

另外,為防止軍備擴張壓縮社福支出,三讀條文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的社福支出不得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的社福支出。

為確保預算執行及維護國家安全,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的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

有關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三讀條文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本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編輯:萬淑彰)1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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