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涉京華城等案判10年 不服加保3千萬抗告遭駁回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京華城等案一審被判10年徒刑,不服北院諭知加保新台幣3000萬元代替羈押處分,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定沈慶京所涉重刑有逃亡之虞,駁回其抗告,維持原裁定,此判決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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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5月8日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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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8日電)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京華城等案,不服一審北院3月底宣判,以加保新台幣3000萬元代替羈押處分,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定沈一審遭判10年,所涉重刑有逃亡之虞,駁回抗告確定。

沈慶京被控持續向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透過7個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各自匯款30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賂予柯文哲。

一審台北地院3月26日宣判,沈慶京犯貪污圖利等罪遭判10年徒刑。北院宣判後,隨即召開強制處分訊問庭,法官認定沈慶京原1.8億元擔保不足以防逃,諭知加保3000萬元。沈慶京當晚11時許,完成辦保離去。

沈慶京主張,加保已逾越比例原則,且他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無逃亡能力也沒有逃亡動機,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北院原裁定,另為合乎比例原則的強制處分。

台灣高等法院6日認為,北院考量沈慶京已判處有期徒刑10年重刑,而趨吉避凶,不甘受罰核屬基本人性,經給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陳述意見機會,審酌卷證、司法權的有效行使、被告權利受限制程度、犯罪情節及所犯罪刑輕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表示,北院衡量沈慶京的經濟實力,有相當資產可供逃亡海外並於海外生活等情形,因此命沈慶京增加代替羈押處分的保證金3000萬元,以發揮防止被告逃亡,保全到場以及確保國家刑罰權行使功能,核屬適當、必要,現今並無新事由,不足以變更原審的強制處分決定,即沈慶京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編輯:龍柏安)1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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