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葉臻 桃園7日電)桃園市42歲徐姓男子,1年前在公園與素不相識的金姓醉漢起爭執,一拳將金男擊倒在地,雖有叫救護車送醫搶救仍死亡。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結,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2月,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男民國113年7月13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區忠孝公園與喝酒醉的金姓男子發生爭執,憤而出拳毆打金男頭部,造成金男倒地、頭部受創,8月16日因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死亡。
判決指出,徐男雖在動手後有通報救護車將金男送醫,且始終辯稱沒有殺人犯意,僅揮打一拳、屬於正當防衛,但經調閱監視器發現兩人雖有拉扯,但金男並未攻擊徐男,徐男攻擊力道猛烈,與正當防衛要件不符。
國民法官庭認為,徐男與金男素不相識,僅因細故就導致金男死亡,雖無殺人故意,但傷害行為與金男死亡有因果關係;審酌徐男僅徒手揮拳1次、有協助叫救護車,但始終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有強盜前科等素行等,依傷害致死罪判處9年2月徒刑,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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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年前 / 113年7月13日 (事件発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