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謝君臨 台北7日電)麻醉科醫師林朝順於111年間,在女子腸胃鏡檢查完畢、麻藥未退之際,對其猥褻得逞,一審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2月。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今天駁回上訴。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林朝順為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麻醉科醫師,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許,趁女子腸胃鏡檢查完畢躺在病床上,麻醉藥效未退而不能抗拒之際,違反其意願,以手指觸碰女子私處猥褻得逞。
新聞稿指出,林男雖否認告訴人的指述,但他最初在醫院內性平調查會議中並無否認,又有醫院院長室專員、麻醉科主任、社工師證述在卷,且林男所辯與常理不合,堪認確有乘機猥褻犯行。檢察官上訴主張應論以乘機性交罪部分,除告訴人指述外,其他積極證據並不充分,其上訴並無理由。
合議庭審酌林男為醫師,僅因一己私欲,於女子處於意識不清狀態而為犯行,侵害醫病關係的信賴基礎,在客觀上難認有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堪憫恕之處,也沒有科以法定刑度最輕之刑猶嫌過重的情形,故不適用刑法規定酌減其刑,原審審酌各情判刑1年2月,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此外,合議庭考量林男否認犯行,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不執行,無以維持法秩序,故不給予緩刑。至於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部分,合議庭審酌林男已表達賠償新台幣118萬2000元的意願,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稍有彌補之意,自不宜加重其刑。(編輯:張雅淨)1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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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台北医学大学附属病院
- 原文日期:今日 (発表日) / 111年11月25日 (犯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