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民眾遺失現金470元 保安警緩刑3年定讞
台北市一名保安警察處理拾獲遺失皮夾業務時,侵占皮夾內現金470元,經起訴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二審判決,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定讞。此案顯示司法對公務員職務侵占的嚴格態度。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6日 12:26
- 🔍 收集: 2026年5月6日 12:31(發表後5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6日 12:34(收集後2分鐘)
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謝君臨 台北6日電)台北市易姓保大警員處理拾獲遺失皮夾業務時,侵占皮夾內現金470元遭起訴。一審、二審均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易男任職於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民國112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執行隊部駐地門崗守望勤務,協助民眾處理拾獲一名張姓民眾皮夾業務時,涉侵占皮夾內現金新台幣470元,遭保大移送法辦。檢察官偵辦後認定事證明確,113年5月間將易男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須繳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易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去年2月間駁回上訴,遭最高法院以「未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上訴人辯護」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而後高院更一審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4月2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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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謝君臨 台北6日電)台北市易姓保大警員處理拾獲遺失皮夾業務時,侵占皮夾內現金470元遭起訴。一審、二審均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易男任職於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民國112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執行隊部駐地門崗守望勤務,協助民眾處理拾獲一名張姓民眾皮夾業務時,涉侵占皮夾內現金新台幣470元,遭保大移送法辦。檢察官偵辦後認定事證明確,113年5月間將易男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須繳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易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去年2月間駁回上訴,遭最高法院以「未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上訴人辯護」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而後高院更一審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4月2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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