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4日電)陳姓女子參加友人婚宴,抽捧花外,另和莊姓女子比腕力,陳女輸了比賽,手部還骨折,她提告求償。一審認為陳女應自行評估危險性,判決駁回,二審認為不成立過失侵權責任,再度駁回。

判決書指出,民國113年陳女到台中參加友人婚禮,席間她上台抽捧花並參加腕力比賽,陳女和莊女比賽時,手被壓到骨折,右手有右側遠端肱骨位移骨折併橈神經損傷。

陳女表示,她傷後需休養及專人照護,心理備受折磨,包含醫藥費、交通費、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向莊女求償新台幣87萬餘元。

莊女指出,陳女做過7年的物理治療師,應該知道腕力比賽有拉傷、韌帶扭傷的風險,陳女同意參賽,顯示雙方允諾並同意承認該項比賽的風險,請求賠償無依據。

法官認為,依照經驗法則,腕力比賽有可能造成肌肉、肌腱拉傷、斷裂,甚至骨折,陳女為正常智識的成年人,應自行評估參加比賽的危險性。勘驗當時影片,發現莊女僅以尋常姿勢與陳女交腕競力而勝出,難認莊女有致陳女受傷的故意或過失,不成立過失侵權責任。判決駁回。(編輯:張雅淨)1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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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今日 (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