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0日電)22歲劉姓男子加入詐團擔任車手,3年前在台中向被害人收取新台幣3594萬元現金交給上手,劉男落網後,刑事部分一審被依詐欺等罪判5年6月,民事一審還判賠3594萬元,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劉姓男子於民國112年6月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組成的詐騙集團,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詐騙贓款的車手工作。

劉男於112年6月8日佯裝虛擬貨幣交易專員,搭乘計程車前往被害人位於台中市大里區的住處,收取3594萬元現金,並交付「虛擬貨幣交易客戶聲明書」予對方簽署,營造被害人確有取得虛擬貨幣假象。

劉男收款後交給詐團其他上手,警方循線將他逮捕送辦;檢方偵辦時,劉男否認加入詐騙集團,辯稱是幣商郭老闆請他去收虛擬貨幣買賣款項,雙方並約定月薪3萬5000元。檢方偵辦後依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將劉男起訴。

刑事部分,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劉男實際工作內容僅向客戶收取虛擬貨幣交易價金,卻可獲取每月高達3萬5000元報酬,相較一般社會上工作以及待遇顯不合理,認定涉犯詐欺等罪明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民事部分,案經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害人的損害結果,與劉男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審今年4月17日判賠3594萬元,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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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3年前 / 112年6月
  • 產品、服務:詐欺 / 仮想通貨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