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希確認民眾黨員資格存在勝訴 北院公布理由
前公視董事徐瑞希因不滿民眾黨註銷其黨籍,提起確認黨員資格之訴獲勝。台北地方法院指出,徐女雖在臉書發表退黨聲明,但未依黨章規定提交書面通知,因此退黨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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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 2026年4月28日 20:49
- 🔍 收集: 2026年4月28日 21:02(發表後1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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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列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第17名的前公視董事徐瑞希,前年在臉書聲明退黨,但未正式提出書面,民眾黨將她註銷黨籍。徐女提起確認黨員資格之訴勝訴,北院今天公布判決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瑞希主張,她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申請加入並經核准成為民眾黨正式黨員,且於113年1月繳納年度黨費,同年8月24日她在臉書發表退黨聲明,但民眾黨章程規定「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在她以書面退黨前,民眾黨於同年12月20日註銷其黨籍。
徐瑞希說,她是在臉書對不特定大眾表示意見,並未將退黨的意思通知民眾黨,且與退黨申請需以書面為之不符,黨籍應仍存在。
民眾黨主張,徐瑞希聲明已具備向公眾及民眾黨表達退黨意思的明確性與公示性;民眾黨規定黨員可以書面通知退黨,但不必限於特定格式的紙本文件,也不排除其他足以表達退黨意思的方式。
北院23日判決徐瑞希勝訴,今天公布判決理由。判決指出,民眾黨章程規定,「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退黨於性質上屬黨員終止其與政黨間黨籍關係的單獨行為,為明確化黨員身分狀態,其意思表示的行使方式及程序,即應嚴格依循章程規定為之。
根據判決,徐瑞希發表退黨聲明後,直到113年12月25日仍持續以黨員身分收到民眾黨全國黨員中心的電子郵件來信,益徵徐女退黨的意思表示尚未生效,而仍為民眾黨黨員甚明。判決提及,民眾黨答辯指出慣例有7名黨員皆是以此方式退黨。但法官認為,違反章程規定程序的舉措,不因於其他案件未爭執就轉變為有效。因此判徐女勝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瑞希主張,她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申請加入並經核准成為民眾黨正式黨員,且於113年1月繳納年度黨費,同年8月24日她在臉書發表退黨聲明,但民眾黨章程規定「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在她以書面退黨前,民眾黨於同年12月20日註銷其黨籍。
徐瑞希說,她是在臉書對不特定大眾表示意見,並未將退黨的意思通知民眾黨,且與退黨申請需以書面為之不符,黨籍應仍存在。
民眾黨主張,徐瑞希聲明已具備向公眾及民眾黨表達退黨意思的明確性與公示性;民眾黨規定黨員可以書面通知退黨,但不必限於特定格式的紙本文件,也不排除其他足以表達退黨意思的方式。
北院23日判決徐瑞希勝訴,今天公布判決理由。判決指出,民眾黨章程規定,「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退黨於性質上屬黨員終止其與政黨間黨籍關係的單獨行為,為明確化黨員身分狀態,其意思表示的行使方式及程序,即應嚴格依循章程規定為之。
根據判決,徐瑞希發表退黨聲明後,直到113年12月25日仍持續以黨員身分收到民眾黨全國黨員中心的電子郵件來信,益徵徐女退黨的意思表示尚未生效,而仍為民眾黨黨員甚明。判決提及,民眾黨答辯指出慣例有7名黨員皆是以此方式退黨。但法官認為,違反章程規定程序的舉措,不因於其他案件未爭執就轉變為有效。因此判徐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