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書指出,以曾麗燕所受宣告刑度,客觀上仍有畏罪出境、出海逃亡動機;再參以被告於審理期間,自陳與其配偶具有豐厚資力,且曾擔任數屆市議員,人脈豐沛,可認定具長期滯留海外能力。

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公益考量,以及比例原則,認定具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必要性,據此裁定自5月2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全案起於,曾麗燕自民國99年起歷任高雄市議會(縣市合併後)3屆議員,並在第3屆時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她涉嫌在就任期間與胞妹等人多次以人頭助理或低薪高報方式,詐得新台幣千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挪為服務處支出等私人用途。

曾麗燕一審遭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高雄高分院二審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目前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編輯:林恕暉)1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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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人事
  • 原文日期:5月25日 / 民國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