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任訴訟代理人獲不起訴 全律會難以苟同

無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律師擔任企業訴訟代理人,遭中檢以「無營利意圖」不起訴。全國律師聯合會強烈抗議,認為此舉將衝擊台灣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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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4月19日 18:29
  • 🔍 收集: 2026年4月19日 19:00(發表後31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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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民國114年8月審理民事糾紛案,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劉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台中地院表示,劉姓代理人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114年8月13日開庭時,表明是依受僱於被告公司的法務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因其無台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審判長未許可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的事項,命劉姓代理人補正資料。

台中地檢認為,依律師法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律師為外國律師,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認為這名訴訟代理人涉有違反律師法犯罪嫌疑,而主動分案,全國律師聯合會也提出告發。

偵辦期間,劉姓代理人坦承曾受公司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否認違法,辯稱未以律師身分執業,且經法院許可出庭。

中檢偵辦後認為,劉姓代理人收取人民幣5萬元擔任法律顧問,性質上非個別訴訟對價,日前以無營利意圖為由,將全案偵結,處分不起訴。

全國律師聯合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經審酌檢方偵結理由,認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有重大違誤,特別是在「意圖營利」要件判斷,忽略報酬與個案的實質連結,僅以形式上的顧問名義否認營利性,明顯違反經驗法則,恐使相關規範形同虛設,全律會對此偵結結果深表遺憾並難以苟同。

全律會認為,中檢見解影響已非僅止於個案,而可能對國內律師證照制度產生結構性衝擊,若未具國內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得以企業法務或顧問名義實質參與訴訟並收取報酬,卻不受規範,將形同開啟規避制度的管道,削弱專業門檻,並對當事人權益及法治基礎造成潛在風險。

此外,本案也凸顯現行對外國律師來台從事法律事務的監管機制及訴訟代理人資格審查尚有不足。全律會將持續與主管機關溝通,並要求進行制度檢討與修正,以維護法律健全及當事人權益保障。(編輯:蕭博文)1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