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報導,潘姓女子在新北市平溪區靜安吊橋出入口處,遭由平溪區公所維護管理的路燈掉落砸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主張事故導致其罹患「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平溪區公所應賠償潘女466萬7459元,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聽力障礙與路燈砸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今日改判賠償金額為16萬3019元。
此外,潘女的黃姓丈夫亦在同起事故中遭路燈砸傷,一審判決平溪區公所賠償26萬7939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全案部分定讞。
原告黃姓夫妻主張,兩人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前往平溪區旅遊,行經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時,路燈突然墜落,兩人皆被擊中頭部。事後診斷兩人皆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傷害。潘女另主張,自事故後出現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影響日常生活,因而請求高額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平溪區公所對路燈的管理維護存在疏失,與事故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決應予賠償。其中黃男獲賠26萬7939元,潘女獲賠466萬7459元。
案件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深入審查病歷資料,發現潘女在事故前曾因急性中耳炎、急性鼻竇炎及耳垢栓塞等疾病就醫,已有聽覺不順與低頻聽力下降等症狀,無法排除這些既有疾病與聽力問題的關聯性。
法院進一步指出,某醫院在未參照潘女過往病史、亦未進行專業聽力檢測的情況下,僅憑單次診斷即出具聽力障礙與事故相關的證明,其證據力不足,不足以作為對區公所不利的認定依據。
此外,法院委託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專業鑑定,結果亦明確指出,無法建立潘女所稱的傳導性聽力障礙與本次路燈砸傷事件之間的醫學因果關係。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潘女關於聽力障礙的賠償請求無理由,僅就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判決平溪區公所應賠償16萬3019元。
本案判決結果顯示,國家賠償案件中,被害人所主張的後遺症必須具備明確醫學證據支持,且與事故具直接因果關係,否則難以獲得全額賠償。潘女仍可上訴,而黃男與平溪區公所則不得上訴,賠償部分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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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平溪區公所 / 基隆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原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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