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14日電)前檢察官林在培於論告浩鼎案時,被指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士林地檢署將其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林在培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判決其勝訴,撤銷原處分。士林地檢署提出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士林地檢署今日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待收到判決後,將審酌全案情節,在後續訴訟程序中,依法提出必要之主張、舉證與說明,以確保法院判決之妥適與正確。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更一審判決未實質審酌林在培所主張原處分於程序及實體上之多項違法情事,且先前發回意旨所要求調查之事實仍未釐清,理由亦有不足,因此有再行調查審認之必要,故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行另指出,關於前後任主任檢察官評核意見不一致,重點不在於由誰評定,而應聚焦於107年年終職務評定是否屬實,以及林在培是否確有提出論告書及工作執行情形。
全案緣於,士林地檢署於民國106年間,以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為由,將翁啟惠、張念慈依貪污罪起訴;108年間,檢方於一審判無罪後放棄上訴而定讞。已退休之林在培即為此案公訴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
108年間,士林地檢署以林在培承辦浩鼎案時,未依指示送閱論告書,且於最終言詞辯論前數日,才將被告500頁之答辯狀交予協辦主任檢察官,欠缺敬業精神、怠於執行職務,綜合考量平時考評紀錄後,將其107年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林在培不服,主張並無怠忽職務之情事,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遭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林在培之職務評定,未將前手主任預評及相關平時考評紀錄提供職務評定審議會參考,致審議基礎不完整。後手主任僅於短暫考評期間即作成與預評迥異之評價,且未經充分調查與審酌有利、不利事項,「未達良好」之評定並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士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張雅淨)11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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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浩鼎生技
- 原文日期: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