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選罷法 宣告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可參選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同時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修正案由國民黨與民眾黨共同提出,在民進黨強烈反對下仍以57票贊成、48票反對通過,民進黨批評此為針對特定政治人物的「個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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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6月12日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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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另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立法院長韓國瑜昨天召集朝野協商,民眾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改為「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受此限」。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在協商時指出,因為高虹安可能易服社會勞動,政治上會認為這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無法接受。最後黨團協商無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刪去直接、間接等文字,改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

在廣泛討論時,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播放一段影片,是草案在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在會中接到某「市長」的電話;李柏毅說,市長打電話到委員會要求修法、那麼粗暴的修法,「國民黨委員你們可以接受嗎」,不要因人設事,若要修法就明定9月4日後或明年1月1日後再生效。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修法邏輯非常清楚,就是寬嚴並濟,維護政治廉潔,也要維護參政權的比例原則,因此將重大詐欺犯罪列入不得參選範圍;但針對極其輕微犯罪、過失犯,被法院宣告緩刑者卻被剝奪參政權,已違反比例原則,修法絕對不是放水,更不是因人設事。

許忠信表示,憲法保障公民選舉權,但選罷法卻用行政罰限制人民參選權,是違憲的法律,因此選罷法需要大修。媒體扭曲他接到市長的電話,「是哪一個市長的電話、台灣有多少市長?」維護易服社會勞動者的參選權,是回復所有犯輕罪者的選舉權,是天經地義的事。

民進黨立委則在台下大喊,「接誰的電話都不敢講」、「特權修法」、「高虹安換周典論,藍白大搞政治分贓」。

經全案表決,以57票贊成、48票反對,通過藍白共提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國安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

另外,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編輯:林淑媛)1150612

常見問題

這次選罷法修法恢復了誰的參選權?

受緩刑宣告者,以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

這次修法新增了誰不得參選?

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哪個政黨反對這項修法?

民進黨反對,批評這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