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11日電)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通過中科三期七星園區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居民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環評結果,一審獲得勝訴。今日,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存在不適用法規及理由不備之違誤,裁定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本案起因於,中科三期七星園區由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製第二階段環評書初稿,於民國105年7月22日2016年7月22日)轉送環保署審查,環保署於107年11月6日2018年11月6日)公告審查結論為通過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當地居民與農民對環評通過結果表示不滿,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環評報告書未對園區廠商煙道排放的全部致癌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進行完整評估,因此判決居民勝訴。

環保團體表示,此案為台灣首件遭法院撤銷的第二階段環評案件,具有指標性意義。

案件經上訴後,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二審。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發布的新聞稿,法院指出,對於危害性化學物質是否可能發生意外洩漏之情事,應依據「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中關於排放源確認的規定予以評估。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並未釐清環評書中以煙道檢測結果所計算的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是否因忽略意外洩漏情形而導致估算不足,亦未善盡職權調查義務加以釐清,逕行認定報告所載排放量未包含意外洩漏排放,顯屬速斷。

另一方面,中科管理局已說明部分危害性化學物質未納入健康風險評估及劑量效應評估之理由。二審指出,原審法院未進一步調查並說明,是否有其他相關文獻資料未被環評書引用納入評估,以致影響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此部分亦構成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編輯:蕭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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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原文日期2016年7月22日 /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