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投資總額逾3億元勞工育樂機構 納重大公建

台灣財政部預告修正草案,將投資總額(不含土地)超過新台幣3億元的勞工育樂機構及其設施,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使其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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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6月10日 11:37
  • 🔍 收集: 2026年6月10日 11:51(發表後14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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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0日電)為鼓勵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勞工育樂機構,以增進勞工福祉,財政部預告增列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逾新台幣3億元的勞工育樂機構及其設施,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享相關租稅優惠。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的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昨天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修正草案,針對勞工福利設施類別及文教設施類別增訂相關規範。

首先,在勞工福利設施類別方面,現行規定僅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5000萬元以上的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施可適用,修正草案增列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3億元以上的勞工育樂機構及其設施,亦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再者,在文教設施類別部分,現行規定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5000萬元以上的古蹟再利用、經營管理及維護,為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修正草案修正文字,增列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等設施,均納入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財政部表示,配合勞動部及文化部政策,鼓勵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勞工育樂機構、提升參與文化資產再利用、經營管理及維護意願,以增進勞工福祉及促進公有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編輯:潘羿菁)1150610

常見問題

此修正草案的目的是什麼?

鼓勵民間企業興建營運勞工育樂機構,以增進勞工福祉。

符合資格的設施投資門檻為何?

不含土地的投資總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的勞工育樂機構及其設施。

對民間企業有何好處?

被認定為重大公共建設後,可享有最長5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