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國體法:協會理監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會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旨在推動運動平權。儘管運動部提出例外條款以應對實務困難,但引發立委對修法成效的擔憂,最終決議保留但書並由主管機關訂定改善規範。
politicsNQ 47/100出典: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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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表: 2026年5月28日 16:36
  • 🔍 收集: 2026年5月31日 23:51(發表後79小時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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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8日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之理事、監事比例不得少於總額的1/3。若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此次修法除配合運動部成立,將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外,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陳秀寳等人提案修正第39條,將各單項協會理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直接入法。

吳沛憶表示,根據運動部2025年底報告,本屆44個亞奧運協會中,僅8個協會達標,比例不到2成;24個非亞奧運協會中,僅6個達標,不到3成。陳秀寳則強調,運動平權是普世價值,打破決策圈性別盲點,才能從結構確保女性運動權益。

運動部對提案表示支持,並將監事納入規範。然而,對於運動部加入的2項排除條款,立委表達強烈反對。競技運動司副司長廖淑姿指出,考量部分協會實務狀況,若無例外但書,恐導致協會無法達到法定員額。

歷經討論,初審條文最終拍板保留但書,規定「特殊情形」需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由主管機關訂定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常見問題

此次修法核心為何?

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為何需要加入例外條款?

運動部考量部分協會因會員結構特殊,若無但書可能導致無法達到法定理事員額。

立委對例外條款有何疑慮?

擔心若但書過於寬鬆,將導致修法形同虛設,無法達到性別平權目標。

目前單項協會的性別比例現況如何?

根據報告,亞奧運協會中僅不到2成達標,非亞奧運協會則不到3成。

未來如何執行改善?

特殊情形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由主管機關訂定改善期限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