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3日電)何姓女子到某醫院急診室向病患乞討,不滿遭蕭姓護理師制止,當場飆罵粗話並動手拉扯,致護理師受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何姓女子民國114年6月在高雄某醫院急診室內,向臥床病患索討財物,遭護理師制止,心生不滿,以粗俗字眼辱罵護理師,更動手拉扯護理師,造成護理師上臂鈍傷合併紅腫、疼痛等,一旁裝載醫療備品的工作推車也被推擠散落。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傷害、公然侮辱及違反醫療法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高雄地院審理時,何姓女子承認拉扯護理師手臂,但辯稱「一下子就放開了」,認為對方傷勢及藥物散落與她無關。

公然侮辱罪部分,法官參酌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為何姓女子口出粗鄙字眼是衝突當下表達一時不滿情緒,歷時短暫,非反覆持續性恣意謾罵,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不構成公然侮辱。

不過,法官考量何姓女子犯後否認犯行及前科素行,認定何姓女子涉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果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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