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依高力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07月27日115年08月27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7年10月27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5年7月27日115年8月27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8月27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8月28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7月24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1)、債券己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

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5年7月27日)起至屆滿日(115年8月27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8月31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兆豐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本部,地址: 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 (02)3393-089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8月31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兆豐證券
  • 原文日期115年07月24日 / 115年07月27日
  • 產品、服務:轉換公司債 / 無擔保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