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祥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30萬單位,每單位認購10股。此舉旨在激勵員工並與公司共同成長。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30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5月1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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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會決議日期: 115/04/30
2.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
稱「全職員工」係指受雇從事工作每月達公司規定時數,獲致工資之員工而言)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工作績效、特殊功績
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惟若為
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
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若為前述以外之本公司、
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依該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時,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300,000單位
5.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10股
6.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 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 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原因發生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9.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10.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
行喪失;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自退休日起失效。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於離職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
案處理外,於離職日起失效。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
日起失效。
(5)資遣或開除─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
起失效。
(6)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復職當日起回復其認股權行使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復職日當
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公司有
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2.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
稱「全職員工」係指受雇從事工作每月達公司規定時數,獲致工資之員工而言)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工作績效、特殊功績
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惟若為
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
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若為前述以外之本公司、
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依該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時,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300,000單位
5.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10股
6.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 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 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原因發生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9.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10.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
行喪失;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自退休日起失效。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於離職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
案處理外,於離職日起失效。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
日起失效。
(5)資遣或開除─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
起失效。
(6)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復職當日起回復其認股權行使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復職日當
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公司有
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